9月28日,江苏盐城的朱女士向@极目新闻反映,四年前,她因左侧输尿管问题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医生却对她的右侧输尿管进行了手术,植入支架。经过鉴定确认为四级医疗事故,然而手术的一助仅受到警告⚠️,主刀医生及二助均未受到处罚。目前,她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29日,记者联系到华山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回应称,不清楚朱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记者若要采访需咨询该院相关科室。记者又联系到该院泌尿科。工作人员表示会将采访请求转达给涉事医生,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
29日,静安区卫健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2022年7月,区卫健委确实依据本次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华山医院涉事的胡姓医生作出警告⚠️处罚。朱女士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进行了判决。
记者获取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指出,关于上诉人朱女士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应同时处罚其他两名医生,现有处罚过轻的主张。该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区卫健委根据证据及医学实践,认定胡姓医生是为朱女士实际进行操作的手术医师,系该起医疗事故责任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