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食品召回工作的堵点、难点?这则办法正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今天(10日)了解到,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修订后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解决食品召回工作的堵点、难点?
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应当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陈恩成: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方主体责任,细化明确了对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等在召回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管理办法对于线上的食品销售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或知悉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依法停止该食品网络交易服务,同时应当督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
首次将食品进口商
跨境电商纳入召回范围
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口食品进入我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食品进口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纳入食品召回管理范围,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召回义务和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进口商或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经营,按照本办法规定召回和处置进口食品,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海关🛃报告。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相关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获悉其在境内经营的食品在境外发生召回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置。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食品召回、处置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
明确召回形式
召回等级以及时限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形式,召回的等级,以及召回启动时限。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准、高效落实。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以及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陈恩成:未按规定主动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一旦接到责令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
征求意见稿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细化明确了各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比如: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这些都属于风险等级最高的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陈恩成: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原则上应当分别于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明确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加大了对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在公告明确的召回时限结束后,消费者提出退回、损害赔偿等诉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处置召回食品,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