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大队长涉走私毒品获刑3年半 特情侦查惹争议!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控。2024年10月14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是为了侦办毒品案件。
刘某生于1973年,原系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刘某与沈洪商定,由沈洪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刘某提供收货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用于收货。同年6月至9月,沈洪联系的贩卖大麻人员先后三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刘某提供的地址,刘某自述这些包裹内没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贩卖大麻人员再次从泰国邮寄包裹至上述地址。
2023年12月18日,包裹到达快递柜后,刘某安排两名辅警取件,被现场布控的禁毒侦查人员当场控制,从包裹内提取并扣押疑似大麻植株4袋共计160.25克。三天后,侦查人员根据刘某的交代,又扣押了另一件包裹,从中提取疑似大麻植株24袋共计1352.09克。经鉴定,这些疑似大麻植株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2024年3月15日,刘某经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刘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起初是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内部调查,随后刘某被免职。2024年2月,沈洪涉嫌走私毒品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刘某也涉嫌走私毒品罪,之后刘某到案。沈洪的证言证明,2023年12月18日装有大麻的包裹被查扣后,刘某约沈洪见面删除了二人之间的微信。刘某曾出资6000元租房,用于沈洪安装摄像头拍摄取毒人视频,沈洪先后通过刘某的司机张某给刘某转款共计15000元。
于洪分局负责禁毒宣传和禁毒案件的一位工作人员赵某证实,刘某曾说过沈洪对“飞机”聊天软件熟悉,可以让辅警帮助沈洪“埋包”或让沈洪自己“埋包”抓获涉毒人员,但赵某认为这是犯罪或纵容犯罪而未予同意。刘某曾向赵某提供过一个宝马车牌号作为毒品案件线索,派出所根据此线索破获了富某等人涉毒案件。
针对公诉机关走私毒品罪的指控,被告人刘某辩称,其行为目的是通过提取包裹上的指纹等生物信息获取毒品线索,进而破获毒品案件,虽然在使用特情人员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无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存在吸食、贩卖牟利等危害社会的目的,涉案大麻运输过程始终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没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故刘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两名被当场控制的辅警表示对包裹内装有大麻并不知情。他们按照刘某的安排到单位门口的快递柜取包裹,戴手套🧤并拍摄取件过程的视频,取完包裹即被浑南分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控制。多名证人证言还证明,类似事情在2023年6月和9月还发生过两次,每次都是刘某安排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到单位门口的快递柜取包裹并拍摄取件视频。
沈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走私毒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关于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而本案中刘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此外,在案证据显示沈洪系经刘某同意后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发布售毒信息,通过“埋包”方式诱使他人向其购买大麻,之后刘某又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安办案机关,使相关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这些行为在隐匿身份侦查中是被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结合刘某并未着手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相关工作、涉案期间收受沈洪钱款、案发后有与沈洪互相删除微信等逃避侦查的行为,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出于工作目的的解释。
刘某及其辩护人郭鹏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了收件地址就是于洪分局,刘某要求两名辅警戴手套🧤、全程录像等事实足以证明刘某并无犯意。郭鹏指出,法律仅规定在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侦查中,禁止实施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刘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禁毒大队长涉走私毒品获刑3年半 特情侦查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