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彭某各有家庭,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宋某的丈夫魏某发现。魏某决定报复彭某,宋某劝阻无效后随其同往。当晚,二人来到彭某值班的公司,宋某按事先商量喊彭某开伸缩门并挡门阻止其关闭,魏某随即持铁锤击打彭某头部致其死亡。事后,彭某家属索赔84.5万元。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魏某、宋某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
魏某出生于1983年,宋某出生于1986年。两人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左右,宋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彭某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二人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至2024年。
2024年七八月份,魏某从其姐处得知宋某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多次逼问宋某实情。同年10月4日,宋某将其与彭某之间发生婚外情一事告知魏某,并称其系被胁迫。魏某便持铁锤去找彭某报复,宋某虽多次劝阻,但在魏某坚持下还是随其一同驾车去寻找彭某,并在途中告知魏某被害人的值班地点。
当日19时许,魏某驾驶面包车带宋某来到赤壁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附近,将车停在该公司对面后,二人下车步行至某某公司门口,并按事先商量由宋某喊正在该公司保安室值班的彭某打开伸缩门,然后宋某挡在伸缩门中间防止彭某关门,魏某则持铁锤冲至保安室门前,彭某见状欲关门,魏某左手扯住门把手,右手持锤从门缝中朝内捶打彭某,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魏某进入室内继续持铁锤击打彭某头部,直至被随后进入的宋某阻止。
看到室内情况后,宋某立即用手机拨打120急救电话,魏某将作案用铁锤丢在保安室门口,并拨打110电话投案,二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当晚19时2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彭某死亡。经鉴定,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综合评判认为,魏某因发现妻子宋某与彭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起意报复,持铁锤多次击打彭某头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明知魏某要报复他人而提供帮助,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魏某、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魏某、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其中要求赔偿丧葬费449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魏某、宋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