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人还需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
魏某出生于1983年,宋某出生于1986年,两人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左右,宋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彭某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至2024年。
2024年七八月份,魏某从其姐处得知妻子可能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多次逼问宋某实情。同年10月4日,宋某承认了与彭某之间的婚外情,并称自己是被胁迫的。魏某便持铁锤去找彭某报复,尽管宋某多次劝阻,但最终还是随同魏某驾车寻找彭某,并在途中告知魏某被害人的值班地点。
当天19时许,魏某驾驶面包车带宋某来到赤壁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附近,将车停在公司对面后,二人下车步行至公司门口。按事先商量,宋某喊正在保安室值班的彭某打开伸缩门,然后挡在门中间防止彭某关门,魏某则持铁锤冲至保安室门前,用锤子击打彭某,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魏某进入室内继续击打彭某头部,直至被随后进入的宋某阻止。
看到室内情况后,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魏某将作案用铁锤丢在保安室门口,并拨打110电话投案,二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当晚19时2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彭某死亡。经鉴定,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魏某在发现妻子宋某与被害人彭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起意报复,持铁锤多次击打彭某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明知魏某要报复他人而提供帮助,构成故意伤害罪。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魏某、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此外,魏某、宋某还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4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