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和卖房人在中介处签了合同,随后私下交易,导致中介白忙一个月且赚不到佣金。中介一气之下将带人看房的视频发到网上,并询问是否有人认识这两人。视频播放量达到28万次,买房人报警称隐私被侵犯,中介老板因此被拘留10天。拘留结束后,中介老板发现《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罚款500元”。

法院最终判决买房人和卖房人应依照合同足额支付服务费(佣金),并认定定边县公安局作出的10日拘留并无不当,但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其内容与执行内容不一致属于违法,应予纠正。

郭女士和丈夫在定边县经营一家小型房产中介门面。今年2月份,顾客路某联系业务员小付,希望购买某小区的房子。小付多次带路某看房,前后服务了一个多月。3月6日,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122.5万元,并准备签订定金合同。合同注明了价格及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路某当天向房主支付定金2.5万元,买、卖双方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1.22万元。然而,路某在签字前外出接电话后表示家里老人也要来看房,要求延迟签字和支付费用。当晚,小付又安排双方再次看房。第二天,房主告知小付,路某已通过其他中介完成了交易,中介费便宜了几千元。
小付感到委屈,次日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段12秒的看房视频,配文“谁认识这两个人,请告知一下,求转发,丢了重要东西”。郭女士也将这段视频发在『社交平台』上,只说“谁认识这两个人”,没有任何诋毁或谩骂。随后,郭女士将买、卖双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分别支付服务费。法院判决认为,买、卖双方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签订合同,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如未限期支付,则需加倍支付延迟期间产生的利息。
3月10日,视频发布的第四天,警方因路某报警而带走调查小付。郭女士也前往公安局配合调查,并被行政拘留。郭女士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显示,她的两个账号发布了同一段未打码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28万人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将对你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郭女士在告知书下签字“不陈述,不申辩”。
3月24日,郭女士拘留期满后,在朋友提醒下前往公安局拿到《处罚决定书》,发现上面载明的处罚是“罚款500元”。因处罚文书内容与实际执行内容不同,郭女士在起诉房屋买、卖双方的同时,也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处罚并索要赔偿。
2025年6月,定边县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定边县公安局认为郭女士在社交账号发布路某看房的隐私视频,散布他人隐私,播放量超28万人次,给路某的正常生活及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给予10日处罚是适当的;因新启用的办案管理系统存在故障,导致生成的《处罚决定书》内容错误,后续已进行撤销;撤销过程中,又因系统故障问题,导致了《撤销决定书》落款单位及印章错误,已进行纠正。一审法院认为郭女士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较重,定边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并无不当,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内容与实际执行内容不一致,属于违法,应予纠正。
7月,定边县公安局撤销前述4份文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郭女士行政拘留10天,因已实际执行完毕,决定不再执行。郭女士提出上诉。9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认为定边县公安局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实际上未送达,但对郭女士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买、卖双方还未向郭女士支付服务费,针对定边县公安局最新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她正在准备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