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表演他人创作的歌曲,即使未收取门票但在网络平台上同步直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一位艺人是音乐创作人及歌手,创作了多首优秀音乐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作为该艺人的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授权独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2023年8月,该公司发现一家位于合肥的企业在组织并主办的公司年会上邀请其他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并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拥有著作权的公司将歌手和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表演权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方作为演出组织者,在未获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某歌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即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公司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尽管年会未收取门票,但通过七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人数达到400余万,客观上起到了商业推广作用,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演唱者及作品知名度、案涉演唱地点与规模等因素,法院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许多企业选择举办年会来展示其实力、活力和风采,并宣传企业文化。但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作为演出组织者的企业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或避免在网络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作品;专业歌手等表演者也应确保演出组织者已取得相关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能随意演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