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余韩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控制并使用了“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他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了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证监会在案证据表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他利用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了“博士眼镜👓”的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此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每股13.72元上涨至37.81元,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的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了明显影响。
鉴于余韩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