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原副局长梅某,被指控在担任派出所所长及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走私冻品活动、赌博场所提供庇护并通风报信,同时入股色情场所参与分红,累计收受贿赂超过170万元。
2024年1月28日,云南双江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梅某一审被判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梅某的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任派出所所长期间。2015年,他在担任临沧市圈内派出所所长时,为不法分子走私冻品提供庇护,一年内分8次收受68万元贿赂。2025年至2023年8月,梅某在担任凤翔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周某甲在其辖区实施组织卖淫嫖娼行为而不深挖彻查,并入股参与分红,多次收受周某甲送予的现金共计76万元。
2016年,梅某曾主动上缴纪委5万元,但未如实说明收受财物的具体情况。法院审理后认为,其目的是掩盖更大的犯罪事实,因此对辩护人认为这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意见不予采纳。
从2015年至2024年,梅某先后担任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圈内派出所所长、凤翔派出所所长以及临翔分局副局长。2024年10月4日,梅某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临沧市公安局通知到市公安局执行禁闭。同年10月9日,临翔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梅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周某甲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马某、陈某、赵某甲贿赂的犯罪事实。梅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76.078万元。
庭审质证的供述显示,梅某在2015年4月至12月间,先后8次收取马某送予的现金68万元。虽然货车司机和货主没有明说是走私,但大家都心知肚明他们在搞走私。这些钱主要用于购房,其中有5万元在2016年上交临翔区纪委。证人马某称,他将走私运输冻品车辆的线索提供给梅某,梅某带着派出所的人在临双线圈内路段设卡查缉,查获走私车辆后,货主通过马某联系梅某出钱放行。证人张某甲称,2015年他从西双版纳拉冻品到昆明,马某在运输线上收费,如果不交费,他就向海关🛃等部门举报走私冻品,马某从张某甲这里收取的“保护费”有几十万元。
除了私放走私车辆,梅某还入股色情场所,并为之提供庇护和通风报信。梅某供述称,他在任凤翔派出所所长期间,因为一起涉黄案件与周某甲经常有联系。2025年9月,周某甲经营一家名为“K歌沐足”的足浴店,梅某陆续转给周某甲30万元。开业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周某甲每个月给梅某1.5万元;2025年6月,周某甲又开了一家新店,每个月给梅某2.5万元,一直持续到2023年8月,其间有两个月因房租问题未支付,总共给了梅某76万元。2022年7月,梅某为了得到提拔,向周某甲提出退还30万元。至2023年8月,周某甲分四次退还梅某25万元,还欠5万元未退。尽管如此,周某甲还是继续按照固定金额“分红”,梅某也照旧收下。梅某知道周某甲在这两个足浴店里组织卖淫活动,不组织警力查处,突击检查时还会给周某甲报信规避检查。
周某甲除经营色情场所外,还开设赌场,梅某对此视而不见,并通风报信,先后收受周某甲所送开设赌场分红共计7.078万元。此外,2025年至2024年,梅某还先后收受赵某甲、刘某丙、陈某等人贿款30万元,并为相关娱乐场所及赌博场所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26年1月8日,双江法院一审判决梅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