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无证据证明『金晨』主观上逃离 逃逸认定需客观事实!2月7日,『金晨』因肇事逃逸被罚款1500元,此事引发广泛关注。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小敏对此进行了解读。官方通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表述上存在差异:前者提到金某某因“急于就诊”而离开现场,后者则明确指出其行为构成“逃逸”。
法律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核心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金晨』被认定逃逸基于三项客观行为: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就医期间及之后未向办案单位说明真相,以及对助理徐某青冒名顶替接受调查的行为默许。这些行为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其沉默与回避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责任。
蓝底白字通报以“急于就诊”、“直接前往”等措辞描述离开原因,但对逃逸定性隐而不提。这种表述可能出于人性化考量,却容易造成公众误解,导致通报与处罚决定看似“各说各话”。官方发布应以事实为限,避免公信力受损。
当前网络上的猜测源于关键法律问题未被正面回应。解释逃逸认定的依据、顶包行为的查实过程以及处罚幅度的考量,不仅有助于警示当事人,也是对公众的一次普法教育。透明和坦诚能够消除阴谋论,增强公信力。此案的价值正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