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名14岁男孩小孙在新吴区某文身店先后两次花费950元进行文身。店内人员既未询问小孙年龄,也未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便为他在手臂和胸口处纹上大片图案。小孙家长偶然发现孩子文身后报警讨要说法,小孙也因为他人异样的眼光不敢上学。随后家长带他去医院进行了激光清洗,花费1703.65元,医生表示后续还需要进行多次清洗,过程十分痛苦。

因与文身店协商不成,小孙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还服务费、赔偿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新吴检察院得知情况后决定支持起诉。法院审理认为,从生理角度看,文身是对身体的侵入伤害且复原难度大,具有不可逆性;从社会角度看,文身将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和职业选择产生影响。因此,文身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小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与文身店达成口头文身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绝追认,故双方之间的文身合同无效,文身店应向小孙退还已收取的文身费用950元。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过错明显,需承担70%赔偿责任。小孙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致使小孙先后两次前往文身店文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文身店需赔偿小孙医疗费损失1192.5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小孙后续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另外,法院判决文身店对小孙的损失进行补偿,但不支持在市级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请求,以避免进一步扩大小孙文身事实的传播范围,可能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