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捡手机引发的纠纷。最终,捡到手机的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失主3800元。

2025年3月16日晚,小陈在广西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丢失了一部价值6000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她立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但连续拨打9次后手机被关机。随后,小陈迅速挂失,启动“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并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2500元酬谢金寻回手机。此后4个月,小陈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短信,但却始终无人与她联系。

根据网友建议,小『陈数』次尝试通过遗失手机定位信息和开机时连接的Wi-Fi名称查找信号源,但都因开机时间较短无法精确定位。7月18日12时38分,遗失手机再次开机,定位显示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显示了具体的Wi-Fi名称。小陈立刻截图并前往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Wi-Fi信号,最终在某栋11楼找到该信号,随即报警。警方接警后来到李某家,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她认为自己保管了4个月,失主应付给她部分保管费。而此时,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存资料全部丢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2025年11月10日,案件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以及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调解工作。鉴于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小陈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难度。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3800元赔偿款。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误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有充分条件联系失主或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她却将手机藏在家中4个月,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手机的价值不仅在于硬件上,还在于存储的数据。恶意“恢复出厂设置”导致数据永久丢失,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应当予以赔偿。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索要报酬的前提是拾得人已主动履行返还义务。最后,对于一般财产损失主张精神抚慰金,权利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承载了特定的人格利益与情感价值,并且其损害已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