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父母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10万。当前国家与社会倡导抵制高价彩礼、简约婚嫁,但彩礼纠纷仍时有发生。一旦产生争议,应该如何合理分割?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女儿起诉父母返还18万元彩礼,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王某返还其女张小某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张小某表示,她是被告张某、王某的女儿。2026年6月,经媒人介绍,她与林某定亲,两被告收取聘金共18万元。之后她与林某于同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男方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为补贴生活支出,她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聘金,均遭到拒绝,甚至在住院生产急需医疗费时,两被告也不愿返还,因此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聘金18万元。
面对张小某的起诉,被告张某、王某辩称,聘礼按传统习俗是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钱物,并不是给女方个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礼归被告所有,双方不存在保管关系。被告未为原告举办婚宴、置办嫁妆是因为有特殊原因,且认为男方定的日子不好,需要重新选定。此外,被告曾准备拿出几万元还礼给男方及原告,但男方未再与被告商定婚宴日期。原告在登记结婚不久即向被告讨要彩礼,还对被告进行辱骂,并损坏家中财物,被告曾报警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26年6月,经媒人介绍,原告张小某与林某订婚。后林某的亲属依习俗给被告张某、王某送去聘礼,两被告收取了其中18万元。之后原告与林某于同年8月17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随同男方共同生活。同年8月23日前后,原告向两被告讨要收取的18万元彩礼,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此后,两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并在原告生育女儿后向其亲属支付了红包🧧8800元。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两被告此后未为原告举办婚宴,也未为原告置办嫁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更为合理,更能兼顾中华传统文化伦理和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也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所普遍接受。在女方父母与女方本人无法对彩礼的归属、处置协商一致的情形下,黄岩区法院认定本案中两被告收取的彩礼18万元,应视为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结合彩礼的数额、支出情况、嫁妆及婚宴的置办情况及原、被告当前的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形,参考当地习俗,酌情确定由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自动履行完毕。
彩礼的归属问题实质也是彩礼的赠与对象问题。结合彩礼这一习俗产生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和新时代新社会关于彩礼的观念嬗变及合理演进,将彩礼视为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的对于包括女方父母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更为合理。女方及女方父母对受赠的彩礼构成共同共有关系。如女方及其父母对于彩礼的归属产生争议,本质上是要求将彩礼这一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进行彩礼分割时,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以提高社会可接受度。一方面,应当考虑彩礼的支出情况。按照传统习俗,父母收取彩礼后往往需要为女儿筹办婚宴和嫁妆。如父母已为女儿举办了婚宴并置办了嫁妆,除非彩礼数额巨大且不予分割对女儿造成严重不公,原则上不应再支持女儿对彩礼的分割要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需要。如女儿出嫁后生活陷入困境,则在分割彩礼时应适当向她倾斜;若父母年事已高且缺乏生活来源,则应为他们保留较多的份额。还需要酌情考虑父母为抚育女儿所付出的辛劳等因素,以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