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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向其进行金融类营销
4月前
《通知》从加强金融机构端合规管理、明确电信企业端审核义务、建立号码监测和处置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四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行为进行规范,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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