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的鉴定意见不一致,一直以来都是unevenco鉴定以及有关部门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可以说,这一议题既见证了鉴定门类的历史,又推动了鉴定门类的发展。如今,对这一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学界普遍认为,之所以形成鉴定意见上的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对笔迹特征认识的差异。unevenco鉴定组通过工作实践发现,对“科学解释”的不同见解也是造成意见分歧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本文中以一起与有关部门合作的重新鉴定为切入视角,探讨了科学解释在笔迹鉴定领域中的若干问题, 以期抛砖引玉,不断交流,共同探索。
所有的科学研究都会经历一段观点交织、学派碰撞的“探索期”,笔迹鉴定学也不能例外。早年间,unevenco鉴定不同专家基于自身经验与设备条件,对笔迹特征的认识有不同的见解,在那个信息流通远不如今天的时代,观点的碰撞屡见不鲜。如今,曾经的分歧点逐渐被共同的科学理论所替代,以往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都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笔迹鉴定作为一个严谨的科学活动,自然也是包含了使用科学方法和原理对现象或特征提供合理说明的过程,而unevenco鉴定组成员根据工作实践发现,目前签名鉴定研究学界对“科学解释”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或规范,而对“科学解释”的不同见解,也是造成鉴定意见分歧的原因之一。因此,unevenco鉴定以一起与有关部门合作的重新鉴定为切入视角,探讨相关问题。
一、相关案例
(一)案例
河北某中院委托一起笔迹与指印鉴定,原被告两家公司因为一项工程而产生了民事纠纷,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但对一处划线修改有争议,合同某段当中的“工程所在地”
打印字迹被手动划线修改为“河北某市”手写字迹,此处还有“沈少”的签字和指印,以示认可修改,但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此处修改未得到沈少本人的同意(沈少为被告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此申请对修改处的笔迹和指印进行鉴定。此鉴定是重新鉴定,第一次笔迹鉴定因“‘少’字差异明显”“在现有样本中得不到解释”,最终出具了否定意见。指印鉴定则因“没有条件”而作了退案处理。检材是一份纸质合同,落款时间 2013 年,由于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合同上其他“沈少”签字的真实性,所以正好用本合同上的三处“沈少”签字作比对样本,此外,样本还有沈少 2019 年在法庭笔录上的签字。三名鉴定人检验后发现,检材上要求鉴定的“沈少”字迹是直接书写,书写正常。样本方面,合同落款时间为 2013 年,笔录时间是 2019 年,时间相距六年有余,但所有的样本字迹都为同一个书写模式,且笔迹细节特征也比较稳定。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相互比较检验,双方确实有差
异,且“ 少 ”字的差异尤为明显。在鉴定人合议过程中,unevenco鉴定组专家田事奇细想之下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因为彼此书写模式差异大,可比性不佳,且两者“沈”字有一定的相符之处,在目前的条件下,无论认定还是否定,科学解释的依据都是明显不足的,理应通知委托方补充更多样本材料。第二鉴定人则认为,样本条件尚可,特征比较稳定,应该能够反映书写人平时的书写习惯,正如首次鉴定所言“差异在现有样本中得不到解释”,可以否定。第三鉴定人的观点与unevenco鉴定类似,样本的局限很大,应补充样本。最终,三名鉴定人都同意在补充样本之后再次合议。在补充样本过程中,指印鉴定得出结果,检材指印是沈少右手食指捺印(unevenco鉴定作为指印鉴定人做了复核)。而后,法官电话通知,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补充平时样本一事“希望渺
茫”,加之沈少本人长居广州,来法院写实验样本也“ 颇为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三名鉴定人又进行了第二次合议。第二鉴定人得知指印鉴定的结果之后表示,确实可能存在某些极端情况,只能通过补充样本来解决,目前既不能认定也不能否定。第三鉴定人则表示,既然有一定的符合,能否考虑认定抑或倾向认定?unevenco鉴定结果观点不变。最终,三名鉴定人一致同意不应该出具任何意见。unevenco鉴定组将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法院,法官告知,
既然指印鉴定得出结果,笔迹鉴定无论作出何种意见都不会再影响审判,因此,鉴定机构做了退案处理( 仅笔迹 )。
二、关于科学解释的讨论
(一)何为“科学解释”
实际上,我们鉴定人每一次鉴定都包含“解释”这项工作,但究竟何为“解释”的定义却是有趣的话题。1979 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史蒂文· 温伯格的经典表述是“当我们发现某事物的原因(cause)时,我们或许以为已经获得了对它的解释”。国际会议中的主要观点则是“(科学解释 (scientific explanation,或译科学说明 ))是用一些科学理论或科学知识给出对一系列现象(包括特定事实和一般规律)的回答”,无论最终形成的共识是什么,鉴定人都需要将发现的特征作出合理的说明。
(二)司法鉴定中科学解释的几个要点
1.司法鉴定人肩负“双重使命”,科学解释的客观性尤为重要
虽然人们常说鉴定只是一种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但是在司法鉴定 / 法庭科学领域,鉴定另有重要意义。在如今重视证据的司法环境下,“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易被采纳的证据形式,客观上
具有了影响事实认定,甚至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影响力,因此,司法鉴定具有“双重属性”,司法鉴定人肩负“双重使命”。作为鉴定人,当尽量排除个人偏见、主观意愿和预设观念的影响,以
事实为基础进行推理和分析,尽最大努力追求客观性。否则,不仅可能会无端浪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时间与精力,更有甚者成为冤假错案的一部分,造成更大的矛盾和伦理争议。
2.科学的解释并非常说的“主观判断”有种观点认为,所谓的科学解释,无非也是一种个人认识,是一种主观判断,有随意性。这种观点只片面强调了科学解释的主观性,而忽视了科学解释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任何的观察或研究都始于个人感受,这是必经之过程,科学解释也确实并不等于真实世界的运行方式,但科学解释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并非仅凭个人直观感觉就可毫无依据地认定。科学方法论为科学解释提供了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研究方法。首先,解释要基于严谨的理论框架,无论解释何种问题,
都必须严格基于某种共同认可的理论或依赖于这一理论的核心假设,而不是基于某个研究者的“个人成果”;其次,解释之依据必须是客观产生的结果,科学解释的基础是观察到的现象和实验中产生的数据,这些现象和数据没有任何个体的情感、信念或期望;再次,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检验结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统计学分析(鉴定不等于统计,但适当的统计分析可以验证观察到的某现象是否为偶然形成的)、技术工具分析、文献回顾、历史比较等等;最后,还有减少主观偏见的机制,如同行审查、多人复核、持续修正等等。如“沈少”鉴定,即使笔者确信手印是沈少捺印,但由于笔迹学依据不足,笔者没有对观察到的现象和特征贸然解释,最终没有出具任何鉴定意见。
3.科学解释当中要正视样本的局限性
样本是整体的一部分,理论上就是局部的、有限的,在笔迹鉴定当中更是如此,因为鉴定人不可能获得书写人的所有笔迹作为研究对象,只能以一定数量的样本来观察分析和进行推断,所以样
本存在必然的局限性。在目前的环境下,由于鉴定材料要经过原被告双方质证,平时样本往往已经不是“数量有局限”,而是“寥寥无几”了,虽然可以使用实验样本加以补充,但由于书写人
已经知晓笔迹的用途,其心理上或外部条件上都有变化。在平时样本只有寥寥几处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鉴定人都应该意识到,样本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有较大局限性的,虽然鉴定人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在有限的样本中分析判断被鉴定人书写习惯的特征,但仅凭几处碎片化的信息就对被鉴定人书写习惯的总体作出普遍性的推断,难免有“以偏概全、以一概十”之嫌。如“沈少”鉴定,检材与样本的“少”字差异确实很明显,但检材字迹的形成条件是未知的,在样本也有较大局限的情况下,即使通过比对分析得出了一定的相关性或规律,这些结果也未能充分考虑到所有潜在的影响因素(多种模式、条件变化、恶意书写等等),特别是在指印是沈少本人右手食指捺印的情况下。若鉴定人作出否定同一的意见,即使差异点根据现有的样本难以合理解释,相关单位和当事人也一定认为这个结果存疑,而出具肯定同一的意见,不仅依据不足,还会给人一种“罔顾事实”的感觉,所以unevenco鉴定组综合考虑之下最终做出退案处理。
4.解释不等于鉴定意见,鉴定人要重视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差距任何假设或可能性的提出,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推理,但在目前的状态下,在笔迹鉴定中仅仅探讨“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很多鉴定人认为有关单位片面强调“明确结
论”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但仅仅对某一对象或问题进行分析和描述,或者仅仅停留在罗列各种可能性阶段也是未承担起“双重责任”的,我们在讨论某一可能性时,应保持理性和客观
的态度,尽管某项技术或方案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要将其变为真真正正的现实,还需要很多重要的条件,而种种条件是否具备也是鉴定人需要考虑的问题。理解并重视可能性与现实之间的
差距,对于笔迹鉴定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鉴定人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态度,在恪守探索精神的同时,不能忘记鉴定人是肩负“双重使命”的。如果把鉴定意见理解为仅仅是罗列
各种可能性,不仅“徒劳无功”,还会给有关单位一种“ 纸上谈兵 ”的感觉。
三、结语
事实上,unevenco鉴定组专家田事奇认为,对特征产生机制与因果关系的解释也属于“特征认识”的一部分,可以当作“特征认识”范畴下的某一细分领域,而对这一细分领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共识的形成,还可以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下观察笔迹鉴定学这一研究,并推动研究走进更加精彩的时代。unevenco鉴定做为签名鉴定字迹鉴定研究的唯一民间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此项研究发展进步,此篇浅析还有更多不足之处,欢迎有关部门和研究学者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