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A公司育种实验室里气氛凝重。技术总监林工(化名)的指尖划过检测报告上的数据曲线,最后停在与B公司明星水稻品种“XX稻”高度重合的基因序列片段上。“五年心血培育的‘金穗7号’母本,核心基因竟出现在竞争对手商品化品种里!”他声音发颤。与此同时,B公司正紧急召开董事会,CEO王总(化名)攥着律师函的手青筋暴起:“他们凭什么说我们盗用种质?‘XX稻’父本是我们独立研发的!”
这场波及种业两大巨头的讼争始于三年前。A公司指控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拥有的“金穗7号”母本与自研父本杂交,培育出年推广面积超百万亩的“XX稻”,请求某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索赔9800万元。B公司当庭反诉,举证“金穗7号”育种过程使用了其享有品种权的“丰源1号”父本花粉资源,要求宣告A公司品种权无效。
某法院裁判结果与核心说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DNA指纹谱鉴定显示:“金穗7号”母本与“丰源1号”父本对“XX稻”的遗传贡献率分别为48.7%和51.3%,且两亲本在抗倒伏、分蘖数等关键性状上均具有不可替代性。最终判决书认定:
- 双方均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对方授权品种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窃取"主观故意
-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父本与母本对衍生品种具有基本等同价值贡献时
- 直接判令双方相互授权许可使用对方品种权
- 互免品种许可使用费
- 限期共同制定推广方案,确保新品种投入市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分析:
这起种业巨头博弈案判决,开创性地应用了“强制交叉许可”规则。当我在审阅双方分子标记检测报告时,敏锐注意到两个关键事实:一是涉案父本母本对我国长江中下游稻区病虫害抗性具有突破性贡献,二是当地主栽品种因稻瘟病爆发面临大面积减产风险。此种情形下,判决深刻体现了三重法律价值取向:
第一重:品种权利益再平衡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四条,在父母本对衍生品种价值贡献相当时,强制相互许可能从根本上破除“专利劫持”。本案通过免收许可费的特殊安排,既保护权利人利益,又避免因赔偿金支付导致新品种推广受阻。
第二重:公共利益的司法守护俞强律师特别提示:粮食安全是国家战略安全的压舱石。当品种权纠纷直接关涉主粮作物种植保障时(参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司法机关有权采取特殊司法救济。本次裁判创造性地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义务转化为司法实践,让法律成为守护良种的利器。
第三重:企业风控启示录种业研发企业需完善三大合规体系:
- 育种材料溯源机制所有育种亲本来源须经第三方公证保全,建立从育种材料接收到新品种申报的全程可验证链条(依《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共享协议前置设计在协作育种或材料交换时,明确约定未来衍生品种的权利分配方案(建议采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TI/3/2文件范本条款)
- 品种权动态监测定期扫描同生态区竞品基因数据库,我代理的某种企正是通过实时监控,在侵权扩繁阶段成功完成证据保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该案启示在于:当新品种推广关乎国计民生时,法律天平会向公共利益适度倾斜。育种企业应未雨绸缪,在研发初期就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既可防范侵权风险,更能在产业变局中掌握主动权。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改编自真实生效判决,因案件细节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变化,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