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时,如果标书制作CPU序列号一致,其他机器码不一致,能否判定其投标无效呢?
只是CPU序列号一致,有很大的串标嫌疑,但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判定其投标无效,主要有两个理由。
一,招标文件对机器码的定义较模糊。采购文件未明确机器码具体由哪些硬件信息构成,是只包含CPU,还是包含所有主要硬件?若采购文件未明确,会影响判定范围。另外,招标文件未明确“一致”的标准,“完全一致”是指所有构成“机器码”的硬件信息都相同,还是只要其中一项(如CPU序列号)相同就算投标无效。
机器码又称电子设备序列号,在计算机硬件中包括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ID等。对于问题中的情况,招标文件的编制者可能不知道机器码涉及上述一系列概念,才写成了“全部一致”。同时,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真正的恶意串通者会刻意使用不同电脑上传文件,几乎不可能出现“所有硬件码全相同”的情况,要求“完全一致”反而可能让大部分串标者“漏网”。
二,实践中仅凭机器码,甚至细化到仅凭CPU序列号就判定其串标,从法律角度讲也缺少足够的证据。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卡MAC地址等硬件信息均相同,可能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硬件信息可能存在错误,如因软硬件更换导致机器码发生变化,或被人为篡改或伪造,都有可能导致机器码一致的情况出现。
比如两家独立的公司委托同一家专业的投标代理公司制作标书,该代理公司使用其内部同一台电脑制作不同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可能导致机器码一致。
因此,机器码相同仅是间接证据,无法独立证明串通事实。必须结合投标文件内容高度雷同、报价异常规律、企业间关联关系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对于出现CPU等机器码一致的情形,专家们表示,应进一步排查、分析,查明是否存在串标或者恶意串通。
一是可以从技术方面排查,结合物理硬件检测和软件日志进行分析,看是否是因其他技术原因而非恶意串通引起机器码一致的问题;二是从证据方面分析,机器码相同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串通投标事实存在,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