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生的孩子在6个月大时夭折,医院赔偿了88.8万元,但他的律师拿走了55万元。韦先生称自己文化水平低,事后才意识到代理律师可能骗了他。
邓某曾为韦先生代理此案,他表示案件起初没有收费,但不是风险代理。按照司法鉴定结果,本应给次要责任赔偿,但他们努力让韦先生获得了主要责任赔偿。案件处理接近尾声时,双方签订了正式协议,确定了55.5万元律师费,但后来韦先生反悔了。
2024年8月27日,广州市律协对此事立案处理,至今尚无结果。
韦先生是广西河池人,小学文化。20多年前,他前往广东打工。2019年6月5日,他的二儿子出生,但在6个月后夭折。2019年底,孩子生病,在家附近的诊所治疗无果。2025年1月1日凌晨5时,因孩子出现咳嗽、咳痰、流鼻涕症状,韦先生带孩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就诊。当天是元旦,医院急诊没人,韦先生被告知等待。直到早上7时56分左右,孩子状况恶化,医护人员介入抢救,但最终无效死亡。尸检显示,孩子死于呼吸道异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韦先生认为孩子的夭折与诊所开的药有关,于是投诉诊所,最终法院判诊所赔偿2万元。2022年6月17日,韦先生向南海第七医院投诉,次日接到自称律师邓某的电话,对方表示可以帮忙维权,先不收律师费,等结果出来再谈钱。韦先生觉得耽误治疗应该赔偿二三十万元,便同意了。
2022年6月18日,韦先生与邓某签订了一份《咨询合同》,乙方为“新诸葛(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规定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部分作为支付给乙方的咨询费。2023年3月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韦先生孩子的夭折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认为医院存在未尽到急诊负责义务等过错行为,与孩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16%至44%。
2024年5月23日前后,邓某让韦先生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但上面没写金额和日期。5月31日早上,邓某和韦先生碰面,邓某称赔偿下来了,让他带证件一起去银行。邓某转账了54万元,给韦先生剩了25万元,称一共赔了79万元,多给韦先生2万元。韦先生打印银行流水发现实际赔偿金额是88.8万元,他认为邓某骗了他。
韦先生解释道,收赔偿款的银行卡是按邓某要求新办理的,邓某一直拿着卡,韦先生用不了。邓某称按照医疗鉴定结果,医院最多赔偿30多万元,多余的钱都是其“凭本事拿的”。韦先生不懂这些,但感觉不合理。邓某怕他纠缠,带他去律师事务所沟通,退给他8.3万元,重新签了《委托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律师费55.5万元整,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实际签字时间是2024年5月31日下午。
韦先生后来找到南海区某医调委,得知邓某早在5月17日便与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金额为88.8万元。韦先生回老家询问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确认自己上当了,风险代理最多只能收标的额的18%。
2024年7月,韦先生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投诉。广州市律协于2024年8月27日决定立案。截至2025年7月,韦先生仍未收到回复。他还向广州市司法局等单位投诉,均未获回应。
记者联系到邓某,他表示自己已不在广东泰逢律师事务所执业。邓某称韦先生将他投诉到律所、律协以及司法局,但律协、司法局都觉得韦先生没道理。邓某解释说,案件处理好后,韦先生反悔了,认为他们拿的钱多,自己钱少。邓某强调,这个案子难度很大,他们通过努力使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的赔偿,韦先生知道他付出了劳动,也同意给这笔律师费,双方签了合同,韦先生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
一位知名律师介绍,根据现有司法判例及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以适用风险代理合同,但对于收费金额有严格限制。本案中,赔偿款为88.8万元,按此规定最高收费不应超过16万左右,但律师实际收取55.5万元,远超法定上限。此外,代理类型存在矛盾,律师称非风险代理,却实际采取“先服务后收费”模式,符合风险代理特征却不遵守相关比例限制。合同方面也有问题,最初签订的《咨询合同》乙方为科技咨询公司,该公司可能不具备律师执业资质却从事代理业务,涉嫌超范围经营;后来的《委托合同》标注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实际签订于2024年5月31日,存在日期造假嫌疑。律师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告知当事人赔偿79万元,实际为88.8万元,还让当事人签署空白《承诺书》,刻意隐瞒赔偿金额,若属实,构成欺诈。整体收费过程既违反了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