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十三年罚金三百万元。2025年7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期间,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及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