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赟因被指控强奸两名未成年人,近日被二审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刘某赟是湖南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他先后在网上结识了两名女孩,并在江华县和冷水滩区的酒店与她们发生了性关系。案发时,两名被害人均未满14周岁。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八年有期徒刑。刘某赟提出上诉,其父亲刘志军是蓝山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针对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四次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是由于设备故障,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害人陈述可作为定案依据。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六年有期徒刑。其中一名被害人来某某是江华县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9月21日傍晚,来某某放学回家后离家外出,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回家。后来,她的母亲从女儿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名男子给女儿发暧昧信息并提供了酒店定位。9月28日,来某某由母亲带着到江华县公安局报案。来某某称,她在9月21日晚与一名网上认识的男子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传唤了刘某赟,他在审讯中承认与来某某在酒店房间过夜,但否认发生性关系。来某某在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但阴道拭子送检未检出人精子DNA。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的线索。2024年3月,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赟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23年9月21日与来某某发生性关系,以及在2022年和2023年间与廖某某发生多次性关系。
起诉书显示,来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来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庭审中,刘某赟坚称与被害人未发生性关系,辩护人刘志军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赟犯有强奸罪。
一审宣判后,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志军继续担任辩护人,对警方询问录音录像无声音等问题提出质疑。永州中院认为四次询问来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描述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最终,永州中院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量刑,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六年有期徒刑。收到判决书后,刘志军表示将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