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失败企业家)

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失败企业家)

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有市场就有淘汰,有创业就有失败。如果制度只鼓励“勇敢出发”,却不提供体面的“安全着陆”,企业家的个人命运就容易被裹挟进经济周期的残酷波动中。

创业黑马创始人牛文文的疾声呼吁背后,是近期接二连三的企业家坠楼事件。当一个个曾经鲜活的面孔化作讣告上的黑白照片,我们不得不追问:企业陷入困境,就真的走投无路了吗?许多人留言发问:为什么不申请破产?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

事实上,法律为此预留了退路——自2007年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序、公平的退出通道。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破产清算可以简单理解为将企业剩下的资产变现后按比例还给债权人;而破产重整则是通过债务重组、经营重组等方式,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以期“涅槃重生”。

然而,现实中这条本应“兜底”的道路却鲜有人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89亿户,但全年仅产生约10万件破产相关案件。悲痛之外,这是亟需探究的问题。

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

长期以来,我们的文化习惯歌颂成功、回避挫折,许多企业家把企业破产视作个人耻辱,甚至等同于“人生失败”。与此同时,普通公众、债权人甚至亲友也常用“还不上钱就是不负责任”的眼光看待破产者。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磊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条款让陷入困境的企业家稍有不慎就面临牢狱之灾。

在文化偏见、缺乏了解和法律风险的多重夹击下,许多企业家在考虑破产时背负了巨大的心理负担,宁愿硬撑也不愿走这条理性且合法的路径。问题远不止于此。当企业家突破心理障碍、鼓起勇气申请破产时,真正的困难才开始显露。

一家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就很困难。企业破产会牵涉员工安置、拖欠工资支付、上下游产业链稳定等问题。出于维稳考虑,地方政府通常不希望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倾向于协调各方,让企业“先撑一撑”,看看能否慢慢消化问题。我国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以程序管理为主,强调社会稳定优先,要考虑职工安置、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破产程序的推进也常常需要政府协调,破产重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导致很多企业应该破产却进入不了破产程序。

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方利益难以协调一致。不同债权人(银行、供应商、员工)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很难达成一致,导致重整方案难以通过。尤其是一些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债权人,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和配合度不高。当一些潜在的投资人想要介入时,部分大股东不愿意牺牲自己的股权,成为企业重整的巨大阻力,最终可能导致企业彻底清算。这些诉求本身并无对错,但集中到同一个程序里,很容易发生冲突。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往往需要反复谈判和多轮博弈,这也是我国破产程序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此外,我国目前的跨国企业破产程序存在许多不清晰的地方,跨境案件屡屡发生管辖争议。我国《企业破产法》无跨境专章,新《公司法》也未涉及此领域,实践中依赖双边协议,如“一带一路”倡议,但制度空白增加了国际债权人追索难度。除此之外,法律衔接不畅,比如新版《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和清算义务,但它和《破产法》之间没有打通,导致企业一旦出问题,不知道该先按哪套规则来走。另外,我国缺乏独立破产法院、破产服务机构,加之机制缺失和司法资源不足,都加剧了企业拯救成本,阻碍了破产制度市场化改革。

失意企业家为什么不选择破产?

企业难破产,企业家更难破产。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丧失还债能力时,司法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或重整,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其债务。在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企业和个人的破产是分开的:即便企业破产了,个人也丧失了还债能力,但只要启动个人破产程序,企业家的个人生活通常也会得到基本保障。这不仅让企业家有机会东山再起,也避免了因企业失败而导致的个人崩溃。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地方上,仅有深圳借助经济特区立法权推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及近日厦门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他地区在法律上仍是空白。与此同时,许多中小企业家在贷款时被要求“个人连带保证”,这意味着,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家往往需要用个人财产无限兜底,自己的正常生活都无法保障,甚至沦为失信人,不能再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不能再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甚至不能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超过1/3的失信被执行人都可能曾经是创业者,超过90%的失信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数字背后,是大量创业失败的企业家被迫“连人带企”一起沉没。

虽然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至少可以开始寻找答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部法律的完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更成熟的经验。不同国家的破产制度各有侧重:美国的破产法注重“拯救”企业,重整程序非常灵活,鼓励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运营;而日本则更注重“公平”,程序严谨,确保债权人能得到最大化清偿。相比之下,中国早期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更倾向于“清算”,近年来,则越来越重视“重整”,希望能盘活企业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

对此,建议可以在法律上明确“预重整”地位的效力,也就是说,让企业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之前,就主动和债权人坐下来谈,提前协商方案。这样能显著提高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未来,法律上要明确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社会保障上,可以把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纳入常态化社会保障,而不是都压在破产程序里;市场方面,则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专业机构参与重整,让有价值的企业真正“活过来”。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一些“轻量化”做法,比如像日本的“民事再生”那样,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重整路径;或者引入当日裁定等速裁机制,让那些几乎没有资产可清算的案件尽快了结。

当然,破产法的完善只是企业和企业家群体吃下定心丸的第一步,破产程序的进步也依赖于制度和舆论环境的整体配合。营造一种更理性的社会氛围,是文明发展、商业进步的必经之路。除了社会舆论,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破产法的普法教育。

企业家要守护家业,筑起“防火墙”,严防经营风险向家庭蔓延。法律层面,应坚持以企业名义借贷,杜绝个人担保,借助《夫妻财产协议》明确债务归属并向债权人明示。工具层面,可配置子女为受益人的人寿保单,其现金价值能抵御债务追索,或设立家族信托,隔离核心房产与股权。同时,务必杜绝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同,避免触犯挪用资金罪,注册资本未实缴前需补足出资瑕疵,防范连带责任。

危机时刻,企业家的社会担当是化解舆论风险、赢得再生机遇的关键。快速响应员工欠薪问题,防止群体事件。面对周期迭代,企业家要培养“向死而生”的思维,将低谷视作战略重启的契机。接纳当前处于康波周期第三阶段的现实,主动瘦身聚焦主业,砍掉负现金流业务,在绝望中保持对曙光的敏锐,经济复苏时迅速出海抢单。乐观是天性,悲观是能力——唯有承认冬天必至,方能锻造向死而生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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