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因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六年 二审改判六年。刘某赟因被指控强奸两名未成年人,近日被二审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刘某赟是湖南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医生,他通过网络结识了两名女孩,并分别在江华县和冷水滩区的酒店与她们发生性关系。案发时,这两名受害者均未满14周岁。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八年有期徒刑。刘某赟提出上诉,其父亲刘志军作为辩护人参与了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对于辩护意见中提到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法院认为四次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是由于设备故障,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害人陈述可作为定案依据。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六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被害人来某某,案发时是江华县某中学的学生。2023年9月21日晚,来某某放学回家后离家外出,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回家。她的母亲从女儿的QQ聊天记录中发现一名男子给女儿发暧昧信息并发送了酒店定位。9月28日,来某某由母亲带着到江华县公安局报案,称她与一名网上认识的男子在酒店发生了性关系。警方传唤了刘某赟,他在审讯中承认与来某某在酒店房间过夜,但否认发生性关系。来某某在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但从她体内提取的阴道拭子未检出人精子DNA。
此案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警方调查了另一名被害人廖某某的线索。2024年3月,江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赟犯强奸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刘某赟与来某某、廖某某在网上结识后,多次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来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案发时两人均未满14周岁。来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
庭审中,刘某赟及其辩护人刘志军坚称刘某赟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刘某赟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志军继续担任辩护人,对警方询问被害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无声音等问题提出质疑。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录音录像无声音系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刘某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量刑,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六年有期徒刑。收到判决书后,刘志军表示将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