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近期公开了一则法案。宗某和吴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名5岁的女儿和一名2岁7个月的儿子。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着家人出行。上午10时30分左右,宗某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妻子发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导致儿子的头部被压住,随后儿子在车内丧失意识并全身青紫。家长立即将儿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因缺氧缺血性脑病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这对夫妻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为该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用户手册》中有“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部分提及了“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以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等内容。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