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于2023年11月2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立下遗嘱,声明所有财产由大儿子老刘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由律师见证订立,但最终被法院判定无效,还要求老刘返还王老太20余万元存款。
去年4月,长宁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老刘与被继承人王老太无血缘关系,却凭一份遗嘱将老太的亲生子女和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独占全部遗产。老刘称,王老太早年与前夫离婚,晚年与子女关系不睦,长期住在养老院,还患有骨髓炎。自己自幼学医,常在养老院门口给老人们看病,因给王老太治疗有效果,老人便认他做了干儿子,之后两人共同生活。2023年11月2日,91岁的王老太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明确去世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均由老刘继承。一个多月后,王老太在家中摔伤,经医治无效后去世,老刘认为应按遗嘱继承遗产。
然而,王老太的孙子小林提出了不同的说法。他辩称,奶奶晚年一直由父亲大林照料,2016年父亲身体不好,才将奶奶送进养老院,其间仍不定期探望,直到2019年父亲健康急剧恶化无法前往,2025年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小林去养老院想接手奶奶的养老事宜,却被告知奶奶已于2019年底被“干儿子”老刘以“去山东探亲”为由接走,之后便杳无音信。小林还指出,王老太2014年曾立过公证遗嘱,明确将遵义路的房产留给自己,名下银行存款也应由子女法定继承。奶奶有亲生子女和孙子,怎么会把遗产全给一个外人?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是本案主审法官,她发现诸多疑点。遗嘱见证笔录和视频录像显示,王老太将老刘称为自己的大儿子,还称“小儿子大林于2023年刚去世,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老大以前在国际(维和)部队工作,多年走过70多个国家,没有住房,所以(把遗产)都留给老大……”遗嘱见证律师表示,是经过老刘联系见证,但并未告知他们并非母子关系。庭审中,老刘解释说自己没参加过国际维和部队,也没去过70几个国家,王老太是从其他病人处听到的传言;之所以没有通过小林添加微信的请求,是因为使用微信不熟练;王老太到山东后手机就坏了,更换过号码,所以亲友联系不上。
为了揭开真相,徐莉决定前往老人最后生活的地方展开实地调查。在这里,徐莉和助理走访了周边村民,了解到一些情况。随后,徐莉去医院调取了王老太的抢救记录。病历显示,老刘在发现王老太昏迷后,延迟了数小时才求救,严重耽误了抢救。银行流水则暴露了更关键的证据。王老太每月有上万元养老金,去世前一年左右,她多年积攒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被陆续转成活期,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刘。这些钱最终通过ATM机取走,每次取款金额都刚好卡在ATM机取款上限,还常常连续数日分多笔操作。面对证据,老刘改口称这些钱是王老太“赠与”的,却拿不出任何赠与证明;对于养老金的去向,他说“全给王老太买药了”,同样无法提供购药凭证。
综合上述调查,长宁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所立代书遗嘱虽形式合法,但老刘编造国际维和部队人设博取王老太的信任与同情,同时人为阻断王老太与家人联系,致其误以为子女、孙子对其不赡养、不关心,导致王老太立遗嘱存在“动机错误”。该动机错误因老刘欺诈产生,且在遗嘱订立的视频录像和见证笔录中对外表达,已构成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鉴于遗嘱需体现真实意愿,动机受欺诈污染则应认定非真实意思,故该代书遗嘱无效。遗产处理方面,老刘对王老太的扶养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之上,不构成合法的抗辩事由,亦不能因此分得遗产。王老太名下房产依公证遗嘱由小林继承;老刘所述获赠存款无证据,其取走的20余万元定期存款属遗产,因存款无有效遗嘱,由在世子女及小林法定继承,法院支持小林均分主张。最终,法院驳回老刘全部诉请,判令其交还20余万元存款。老刘上诉后,二审法院于7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后,长宁法院拟向养老院和律师事务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养老院完善老人外出、离院流程,防止老人被不明身份人员诱骗带离,同时加强与家属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老人的生活状况以及离院情形;建议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培训与管理,在遗嘱订立过程中,核实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亲属关系,对明显有违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法官特别提醒老年人,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涉及财产处分等重要决定时,应多与子女、亲属沟通,避免因一时轻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子女及其他家属也应常回家看看,多关心老人的身心状况和日常生活,尤其对于入住养老院的老人,要经常联系、定期探望,及时了解老人的动态和交往人员,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