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征地补偿:权益之争获法院支持!8月27日,张某萍是韶某村翟某泉组村民,自出生起户口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她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某泉组未迁出,而她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户口则随父亲落户。在韶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某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5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当地政府对翟某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某泉组分别于2025年7月和2022年1月获得了226134元和3655728元两笔征收补偿款。经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某泉组以张某萍是“外嫁女”,没有在本组生活为由,均未将她列入分配名单。张某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多次协商未果后,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萍户口登记在翟某泉组,在韶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翟某泉组人员名单中,具备翟某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某泉组未向张某萍分配征地补偿款项,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定韶某村翟某泉组支付张某萍征收分配款373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