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海黄浦区公布了一起外籍人士酒后街头互殴并被依法追责的案件。2024年11月凌晨6点,深秋的上海还带着寒意,几名外国人在街头大打出手,打破了宁静。一名男子在混乱中倒地,施暴者并未停手,数人围上去拳打脚踢。待众人散开时,倒地男子面部严重肿胀,满脸鲜血。伤者报警后自行离开现场。
经警方调查,涉事的是几名摩洛哥籍侨民,他们常出入黄浦区的一家酒吧,彼此相识。一周前,K和Z曾因琐事大打出手,K被打得不轻但未报警,而Z多次以挨打为由向他人索要钱财。事发当天,Z在酒吧内拉着K的女朋友W向他人介绍,K得知后,在酒吧散场后找Z算账,引发冲突。另一名朋友N想起Z也曾对自己女友不尊重,也趁乱上前踢了Z。
公安机关对K和N两人展开刑事侦查。经伤情司法鉴定,Z右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黄朝担任N的辩护人。黄律师会见N时严肃批评教育,强调在中国必须遵守法律,同国籍朋友之间的纠纷、语言难以沟通等理由不是肆意妄为的借口,N对此表示懊悔。
经过细致核实案件材料,黄律师发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N踢到Z面部,且Z鼻骨骨折受其他因素影响可能性更大。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N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K提起公诉。
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斗殴行为虽然发生在几名摩洛哥侨民之间,是文化和行为习惯差异导致的结果。他们在该酒吧区域已发生过数次打架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样的行为应在中国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评价。尽管公诉机关对N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