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朱女士在“腾讯热问”上发帖讲述了一起意外事件。今年8月,她带着孩子乘坐火车时,一名男乘客从上铺摔落,砸到了睡在下铺的孩子的大腿,导致孩子股骨骨折。这名男乘客陪同她们去了医院,但孩子做完手术后,对方表示手头没钱,要回去筹钱。9月上旬,男子最后一次接了朱女士的电话,之后朱女士再也无法联系到对方。
据朱女士描述,8月24日她带着10岁的女儿乘坐列车前往杭州,两人均睡在下铺。凌晨1点左右,火车即将停靠无锡站,她突然被女儿的哭声惊醒。旁边站着一名身材高大的男乘客,女儿哭喊着腿疼。列车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帮朱女士联系了警方和救护车。火车停靠后,朱女士和这名男乘客一起搭乘救护车前往无锡的医院检查。
根据男乘客的说法,火车快到无锡站时,他准备下车,从上铺下来后想起还有一副眼镜👓忘在了铺位上,于是又爬回床铺。这时车晃动了一下,他的手没抓稳,跌下来砸到了女孩。医院诊断结果显示,朱女士的女儿右股骨骨折,需要住院进一步治疗。
朱女士出示的报警回执显示,8月24日凌晨2点22分,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接到报案。起初,男乘客态度不错,陪同母女二人到医院治疗,垫付了住院押金,并为孩子买了一些护理用品。但女儿做完手术后的第二天,男乘客给朱女士发了一条信息说要回去筹钱。随后,男乘客离开并几乎不再回应朱女士的消息。大约9月上旬,男乘客接了一次电话,让朱女士把医疗票据发给他,此后再无音信。
朱女士称,女儿爱好游泳,事发前腿部没有受过伤。如今,女儿吃饭、上厕所、学习都只能平躺在床上,情绪低沉。后续的康复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确定是否会有后遗症。朱女士表示,她知道男乘客不是有意的,并非不能谅解对方,但对方既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这让她很生气。目前,她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无锡站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车站确实为朱女士提供了协助。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确认事发当天接到报案,具体情况不便接受采访。记者尝试联系当事男乘客,但未得到回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乘客在火车上爬下上铺时,因自身没抓稳导致跌下砸伤女孩,或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女孩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铁路方在列车行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列车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晃动等情况,导致乘客跌下砸伤女孩,铁路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如果铁路方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列车运行正常,男乘客跌下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则不需承担责任。
赵良善建议,朱女士可先与男乘客和铁路方协商解决,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如协商不成,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朱女士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列车上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如果朱女士为女儿购买了铁路乘意险,或者自己购买的其他意外险包含在火车上受伤的保障范围,那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此外,如果男乘客购买了铁路乘意险,其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也可对朱女士女儿的受伤进行赔偿。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男乘客在火车上爬下铺时没有抓稳,跌下来砸到女孩,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如列车行驶过程中存在异常晃动等情况,导致男乘客跌落砸伤女孩,铁路方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