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死亡 法院判赔2万元!林某与李某等三人一起喝酒后,李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发现林某死亡。事后,三名共同饮酒者向林某丈夫支付了9万余元的补偿款,并出具了11万元的欠条。因后续补偿款未支付,林某丈夫及子女将三人诉至法院索赔11万元及利息。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一次性赔付2万元。
李某与林某是在打工期间相识的,而祁某、张某(女)则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林某。2023年12月22日,林某和李某以撮合祁某和张某为由,邀请他们在某饭馆聚餐,其间四人共饮了二斤多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返回自己的住所,而祁某、李某则与林某一同前往林某的住处。在那里,李某和祁某又喝了一些白酒。
晚上11时左右,祁某离开林某的住所,李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某起床喝水并在客厅沙发入睡。次日早上6时许,李某发现林某已经死亡,便用林某的手机通知其家属。林某的家属到达现场后报警。派出所民警查看现场并对李某等人做了笔录,同时让李某等人与林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李某向林某丈夫赵某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5万元的欠条;祁某支付了2万元补偿款,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张某支付了2.0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司法鉴定书认定,林某系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上,饮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在聚餐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在聚餐结束后自行回家,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她在林某死亡后支付了2.05万元的补偿金和丧葬费用,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祁某在聚餐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行为,且在林某死亡后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和丧葬费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人道主义关怀,不具有过错行为。
虽然李某在聚餐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但因他与林某存在特殊男女关系,当晚酒后与林某同住并发生性关系,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林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还依然与李某、祁某、张某聚餐饮酒,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她对自身死亡亦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赔付2万元补偿金和丧葬费是合理的。女子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死亡 法院判赔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