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钱不还男子靠通话记录胜诉。
朋友欠钱不还,市民黄先生只好告到法院,一审判决支付欠款和利息后,对方又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涉及诉讼时效抗辩问题,法院通过审查证据链和时效规则,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何某是黄先生的朋友,两人相识多年。2018年4月,何某向黄先生出具借条,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20万元。黄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3万元,并提出剩余7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此后,何某仅偿还部分款项。黄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9.9万元及逾期利息。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判决何某归还本金19.9万元及逾期利息。何某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何某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7万元现金交付缺乏证据,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3万元;二是黄先生未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黄先生辩称,7万元系基于多年朋友关系以现金交付,并提交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与何某的15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显示何某在通话中从未对借款本金提出异议,仅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关于诉讼时效,黄先生提交通话记录,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构成时效中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长沙中院经审查认为,何某虽对7万元现金交付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且在长达两年的通话录音中均未否认借款本金金额,视为对债务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何某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又无新证据证明时效届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审查。最终,长沙中院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可以主张该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而拒绝履行相应的债务。本案中,黄先生由于保留了通话记录,最终胜诉。但现实中,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为了避免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要及时催讨债务并保存证据,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以便在后期诉讼时证明债权人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