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1月9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依法处置了一起因犬主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的动物伤人案件,维护了群众人身安全与公共秩序。

经调查,1月7日18时许,傅某某与家人在七家山路口附近行走时,未按规定给其饲养的犬只系牵引绳,导致犬只在人行道追逐并咬伤一名路人左侧小腿。案件发生后,中山路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傅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警方还责令傅某某立即整改,规范犬只管理。

为妥善化解矛盾,民警积极组织傅某某与受伤路人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经过耐心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得到圆满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广大市民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携犬出户时务必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扰民。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犬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