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系统结构、现场机与上位机的协议层次、现场机与上位机的通信协议、自动监测现场仪器仪表与数采仪的通信方式、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采集与处理。
本标准是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订为《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
——增加了“用电监控”“视频监控”“数据标记”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通信安全”“现场机与上位机通信带宽要求”相关要求;
——增加了“用电”及“关键生产工况”监测参数的编码规则;
——完善了“数据标记内容”;
——增加了数据采集处理与上传要求;
——附录A增加了数据段加密示例及密钥管理流程;
——附录B完善了现场端设备分类和编码表、现场端信息编码表;增加了设施用电监测分类和编码表、设施用电监测参数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行业分类和编码表、关键生产工况参数编码表;
——附录D删除了水污染物的实时、分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值(加权平 均法)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的分钟、小时、日均值(算术平均法)的计算方法,烟气数据处理计算方法;修改了水污染物小时、日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水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E数采仪与移动终端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F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联网信息确认表;
——增加了附录G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定方法;
——增加了附录H多媒体文件传输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废止。
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