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小丽因在公共场所吐槽他人吸烟“好臭”,遭到对方脚踹臀部,随后将对方告上法庭。9月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吸烟者道歉并赔偿。
2024年11月11日,老王在成都市某广场用餐后点了一支烟进入某商场。从小丽身旁路过时,小丽闻到烟味后向正在微信聊天的朋友吐槽室内抽烟很臭。老王听见后与小丽发生口角,小丽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当二人行至商场外某店铺旁时,老王踹击小丽臀部一脚。小丽随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
当晚离开派出所后,小丽乘坐网约车到医院急诊就诊,临床诊断为臀部挫伤,共产生医疗费35.92元、交通费20.35元。2024年11月16日,当地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老王予以罚款200元。随后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老王赔偿各类损失并赔礼道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市内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该案中,老王在公共场所室内抽烟的行为本就不当,小丽有权就老王的不当行为发表自己的评价及感受。老王因此与小丽发生口角并踹击小丽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小丽的身体权。老王应当就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小丽因治疗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就诊所产生的交通费。老王在公共场所踹击小丽臀部的行为,无疑会造成小丽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应当向小丽赔礼道歉。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小丽要求老王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面对不文明行为时,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劝阻、制止以及评价。不文明行为者应当理解和包容,接受他人的善意提醒,避免以过激方式回应。只有行为者与劝阻者都允许对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才可能听取对方的意见,进而求同存异,和谐化解纠纷。